在此所述之情况属于典型的保证合同争议范畴,即在保证人(亦称第三方)与债权人签署的主债务合约无法按约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受相应责任的合同中所引发的纷争。在此过程中,当我们进行案由的确立时需要特别留意,如果当事人同时对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提出了诉讼请求,那么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并基于主合同来确定案件的性质,而非简单地将其归类为“保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间有什么关系
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一般是债权人与保险人或债权人与保险人、其他经营者之间为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而缔结的约定。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保证保险合同。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应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债权人、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视为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保证保险合同与作为其特别约定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除另有约定外,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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