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保险拒赔车辆损失费
所有符合保险合同规定且属于车辆损失范畴之内的损失,无论大小轻重,我们都将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在这里,没有任何一种特定类型或种类的保险会明确地排除某项责任或不予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然而,如果保险事故的性质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之内,抑或是存在某些能够使保险人有权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对该类请求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哪些保险离婚后不能分割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即使是在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一旦发生理赔,所产生的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重疾保险金、津贴等,都属于被保险人的婚内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2、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给孩子买的,一般视为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作出的财产安排。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将婚内为孩子购买的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大概率不会进行分割,尤其是涉及保障类的保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保险拒赔车辆损失费”,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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