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拒赔有哪理由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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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会无缘无故的拒绝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如果被保险公司拒赔了,那么通常都是因为以下几种原因: 1、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 2、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或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3、在观察期发生保险事故;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5、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 6、没有提供必要的材料; 7、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理赔; 8、被保险人未在指定的公立医院进行就诊; 9、违法犯罪; 10、他人代签名; 11、保险过期等其他原因。
大病保险拒赔有哪理由

一、大病保险拒赔有哪理由

目前状况下,保险公司基本上是不会毫无理由地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

然而,若不幸遭遇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那么通常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的:

首先,在投保阶段,投保人可能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情况予以充分说明;

其次,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范围,或者该事件已经明确列为责任免除事项;

再次,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之内;

第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汇报此类情况;

第五,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未能按时履行支付保费义务;

第六,在申请理赔过程中,投保人未能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七,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投保人未能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第八,在就医过程中,被保险人并未选择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

第九,若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若保险合同已经过了有效期等其他因素也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之一。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大病保险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

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要注意的是,一旦发生理赔,则给付的重疾保险金属于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伤害的补偿性质,则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大病保险拒赔有哪理由”,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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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拒赔有哪理由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拒绝理赔申请。但若被拒,原因可能包括:未如实披露信息、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处于观察期、未及时报告或提交证明文件、未按时支付保费、未在指定机构治疗、违法犯罪行为、他人代签或合同已过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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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有门诊病例拒赔吗
重大疾病保险是集医学与保险于一体的复杂产品,在理赔时,其拒赔比例要比一般寿险产品高很多。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拒赔的原因: 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重大疾病确诊日期恰好处于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逆选择风险,通常会设定观察期。如果在观察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3.所确诊的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同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给付项目和给付标准都可能不同。如果所确诊的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付。 4.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给付标准: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和重大疾病的定义。如果确诊的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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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快递无理由拒收后快递费由哪个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家拒签分两种情况,运费的承担方是不一样的。
一、买家有理拒收,运费卖家承担:
1、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六条(八)签收规范: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发现表面不一致的情形,有权拒绝签收商品。
2、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条:买家依据签收规范拒绝签收商品或者退回商品的,交易做退款处理,运费由卖家承担。
二、买家无理拒收,运费买家承担:
1、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六条签收规范(五):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商品的,运费由买家承担。
2、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条:如果买家是没有验货,直接无理拒收商品,可以追究买家责任,让其承担运费责任。买家申请退款维权后,此时卖家应注意:
1、拒绝退款协议,及时将自己联系物流了解的真实情况在退款页面及时留言说明。
2、主动熟悉淘宝规则,联系快递出具派件情况证明,证明买家无理拒收。
3、耐心等待淘宝处理,当买家举证有效,淘宝支持买家时,应配合淘宝处理意见,及时联系快递追回货物。
网购拒收是要卖家承担运费,买家是不需要承担运费的。但是买家如果是在网购平台上已经付款了,那么无故拒收,卖家一般就不会退款,因为有些快递公司拒收后是要支付退回的运费的。如果是像京东、苏宁这类平台,一个月拒收一次是可以的,并不会有什么惩罚,都是可以正常退款的。卖家和买家都可以投退货运费险的。退货(售中)运费险是一种运费保险,分为退货运费险(买家)和退货运费险(卖家)两个类别,交易成功后运费险将自动失效。
公司拒收病假单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先生原本想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没想到单位拒不纠错还给他开出了《退工单》。看来官司是免不了了,但这个官司怎么打。先生反映,他是的一名质量监督员,工作多年,勤勤恳恳,没有差错。虽然他们是国有企业,但在用工上,他感觉还不是很正规。比如不发工资单、少缴社会保险等。他向单位反映多次,均不了了之。领导甚至还对他产生了厌烦情绪,还称,单位就是这样子,不服去打官司!随即人事科就开出了《退工单》,理由是“合同终止”。。先生着急了,他身体有病正在治疗,单位应顺延他的合同到医疗期满,现在怎么能说退就退呢再者,他签订的是“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工作还未完全结束就让走人,这不是非法解雇吗但单位置之不理,也不收他的病假单,仍将他一退了之。怎么有这么蛮横的单位明明有错在身,还如此毫无顾忌,难道就是因为财大气粗吗。先生也来了气,表示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单位讨一个说法。他说他来访报社就是希望弄清几个法律。:一是社保费的缴纳,二是合同期限的认定,三是医疗期的。。包括一些证据、时效、请求事项等法律。,他都希望记者一并给予指点。记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社保费少缴。,。先生负有举证责任。他说他合同上的工资是2000元,实际到手有3000多元,现在单位只按2000元缴费,这可以先到银行去拉一。工资收入明细单,取得证据后再要求单位按实际收入补缴差额部分。至于他反映的公积金。也是同理,可以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
其次,关于“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跟。先生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一定工作”如果未细化约定的话,争议就来了。怎么算完成何时可终止往往单位说了算。包括。先生所反映的签合同时的第一项工作已经结束,后来又接续了一个新项目,这都应算在整个合同之内还是属于原先的合同已结束而新任务的合同未签订呢这些都很难界定。
最后,关于合同该不该顺延的。,这应该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单位认为工作已结束并作终止处理,但如果。先生确实处于法定停工医疗期限内的必须顺延,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定顺延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记者也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其实也是知道医疗期、顺延等规定的,但他们为了规避法律、侵犯职工利益,往往采取刁难手段,比如不签收病假单,或称病假单交晚了,退工在先。有的单位还说,光交病假单不行,还得将发票、病历记录等交单位审批,包括说,虽收到挂号信,但系复印件,单位不予承认等等。职工疲于应付,生怕稍有闪失而陷入被动。所以通过此案,记者还是希望应该有个针对性的规定来加以规范。阅读延伸:解雇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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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有门诊病例拒赔吗
重大疾病保险,结合医学与保险,理赔拒赔率高。主要问题包括:未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合同可能被解除,保险事故前不赔;诊断在观察期内,为防逆选,可能拒赔;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或不符合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购买前务必理解产品细节,明确疾病定义,以免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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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你好,律师,我在电视上看过一部电视剧是说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被判刑的,我想请问下什么是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律师回复]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重残”,是指二等以上残疾;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一是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或者煽动他人不予救治的;故意给救治工作设置障碍的;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义愤或者引发严重事件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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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有门诊病历拒赔吗
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颈腰椎病与保险业务中的赔偿争议之间的直接关联及具体赔偿条款尚未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涉及颈腰椎病的保险索赔时,争议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颈腰椎病在保险业务中的赔偿范围和条件,以提供更加清晰、公正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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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以户口报的晚理由村里拒绝分地可以吗...以户口报的晚理由村里拒绝分地可以吗展开
[律师回复] 有的。农业户籍的人口均可以在村里分地,前提是遇上承包期满更改承包合同。   基于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计划生育、鼓励承包人扩大投入等方面考虑,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大部分耕地是在1983年和1998年左右分的,下一次分地要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再过30年。但承包期内可以转包。物权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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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险保险会找各种理由拒赔怎么解决
当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您可向上诉机关申诉。可尝试与保险公司主管沟通,或前往其投诉服务中心投诉。若仍无法解决,可向保监会投诉。如争议未解,您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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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拒执罪最新解释是如何规定,被执行人虽负由由
[律师回复] 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
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人民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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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拒绝提供病历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即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全部侵权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需要举证证明:
(一)诊疗行为违法;
(二)存在损害后果;
(三)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四)过错的诊疗行为与其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视为是对《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否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亦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直接推定其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有必要指出,推定的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但不能直接推定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实务中,假如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完整病历,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然需要由患方承担。而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具体表现为有申请鉴定之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者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则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在此环节中,隐含了一个潜在的法律规则,即患方的举证责任必须建立在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病历的基础之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鉴于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且由医疗机构保管,部分门(急)诊病历除外。根据“证据距离原则”,法律要求证据持有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可以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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