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具备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合法权力,除非其能够提出确实凿的证据,用以证明已经在事发之前向被保人或投保人充分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2、在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因此应当被视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对这些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在受害者接受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会依据患者的病情来做出相应的医疗决策,而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投保人,都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干涉。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受害者所使用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支出,那么他们就应该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所有赔偿责任。
3、当保险公司无缘无故地拒绝赔付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提起诉讼等途径。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一般不可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拒赔非医保要出具说明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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