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被撞着火保险赔不赔
在办理保险索赔处理交通火灾意外事件时,保险公司还会审慎考虑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若事故的成因全然为外界环境所致,并且未能查出任何可归责于他人的责任方,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承担起赔偿责任,而无权寻求进一步的追偿。
然而,如果事故是人为过失或责任人的疏忽造成的,同时该责任人又对其相关建筑物及设备购买有建筑工程安装保险及其附带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此次车辆损失将毋庸置疑地由该责任险予以赔偿。即便保险公司已先行履行了赔偿义务,他们仍有权向该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要求。倘若火灾系由车辆自身燃烧引发,则被保险人必须事先购买了自燃险方可获得相应的理赔。若车主未曾购买车损险,那么交强险将不会对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汽车被撞能否索要贬值费
汽车被撞一般是不支持索要贬值费的,因为汽车自购买后即会存在贬值损失,贬值损失是汽车固有的损失,而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一般赔偿的是车辆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被撞着火保险赔不赔”,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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