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需要起诉保险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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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是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来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代位追偿需要起诉保险公司吗

一、代位追偿需要起诉保险公司吗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代位追偿这一维权途径通常由保险业务员亦即保险公司亲自发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者在行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时,他们有权首先向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提出理赔申请,并依此将相应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自身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自其实际取得代位求偿权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二、代位追偿多久到账

时间不一定。有的就是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几个月,有的甚至是几年。

代位追偿的意思是指,如果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因为对方只购买了交强险,个人经济能力也不佳,无法进行赔付。

这时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把修车的钱理赔,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向对方追讨赔偿款。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追偿需要起诉保险公司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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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的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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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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