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项概念之间的主要差别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践意义方面,证明责任在所有类型的诉讼纠纷中均须遵循,而举证责任却仅仅在事实真相仍然模糊不清的案件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2)法律影响层面,当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举证义务之后,如果案件事实仍旧悬而未决,该方将承受败诉的法律后果,判决结果将有利于承担证明责任较轻的另一方当事人。
(3)诉讼参与者方面,案件的各当事方对于自身所主张的观点或者反对他人观点的意见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
然而,举证责任需由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
(4)可转移程度方面,在同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明责任可以在两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时的转换,例如当原告提出明确主张并且成功举证,被告进行反驳时,证明责任便相应地从原告手中转移到被告手上。
相比之下,举证责任往往是受到法律预先制定的约束,在同一案件中不允许如此频繁地进行转移,因为这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需为尚未明确的案件事实承担同样败诉的不利后果,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原则,同时也使得各方当事人难以做出准确预测,与公平公正是相悖的。
(5)目的层面上,证明责任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查实案件事实,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一些无法确定事实真相的案件,法庭无法判决所有当事人共同败诉,本着公正原则,进而设立了一种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将这种败诉后果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如果原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
至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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