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借款无力偿还公司股东负责任吗
关于公司贷款无法偿还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问题,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关于无需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需要视企业属哪种性质而定。
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东依据其实际出资占比承担有限责任。
如股东已按照发起方订立的协议全额出资并完成出资交割手续,则无需对此类责任负责。
换言之,即使公司经营出现赤字导致资不抵债,作为股东亦无义务进行清偿。
针对部分未足额实缴出资的情形,股东应按照法定要求将未足额出资部分补齐,此后便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次,若成立的企业系合伙制形式,那么股东须背负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无论是何种出资比例,只要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且无法偿还,合伙企业的股东均需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此处提到的无限偿还责任意味着:
假如企业无充足资产偿付企业债务,债权人有权寻求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以偿还企业债务。
这是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地位,缺乏独立人格和身份,因而无法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使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各位股东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独立于外部承担债务,遂需要全体股东共同承担企业债务。
最后,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时尽管是以企业名义申请的贷款,但银行等放贷机构可能会要求法人代表个人或个别股东担任担保人。
在此情形下,如果股东在公司贷款期间自愿提供担保,那么他们则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倘若企业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则成为担保人的股东必需承担起偿还的义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公司借款股东都承担哪些责任
严格意义上,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参与民事交易的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不会直接牵涉至股东。也就是说,对于公司欠下的借款,股东只需要以原先的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责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造成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这时候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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