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人偷偷外出有什么后果吗
在予以暂缓监外执行期间私自离开所居住州省以外,不遵循规定者将面临被撤销暂缓监外执行资格并被政府机关送回监狱接受刑罚的严重后果。
然而,为了确保被监禁人员在此期间得到有效的社会矫正与教育以及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暂缓监外执行期间离开本地通常来说并不被允许。
如果确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必需前往内地城市或其他州省,罪犯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事先提出专项申请,经由本地司法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根据相关安排规定进行外出。
一旦罪犯未经审批私自离开暂缓监外执行地,他们将有极大可能性被立即撤销此项待遇,从而被押解至监管设施重新接受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什么严重
监外执行和缓刑相比,监外执行更为严重。因为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适用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罪行可重可轻,并非都是犯罪较轻的。而且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会立即收监,缓刑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外执行人偷偷外出有什么后果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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