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逮捕后的补侦期限
自逮捕之日起两个月为执行侦查拘留期间,如遇到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对于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或流动性较强的犯罪案件,需要经过省一级检察机关的特批方可延长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可能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仍须通过省级检察机关审批进一步延长两个月;
此外,具有特殊因素的案件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各类刑事案件下达逮捕令之后,侦查拘留期大致在2到7个月之间。
当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后,若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以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一个月。
然而,具体的实施还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二)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二、执行逮捕的意思是什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逮捕后的补侦期限”,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