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伤到人和设备怎么赔偿
公共设施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其管理者应承担支付各类相关费用的责任:
首先是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发票来明确具体金额;其次是误工费,需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来进行准确判断与核算;再者是交通费,参考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因治疗或转院而产生的费用数量进行准确认定;同样还包括护理费以及必要时所产生的住宿费用等项目。
关于公共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从数千元至上万元之间不等,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定,且未存在统一的规定。当公共设施引发损失后,通常应当由该设备的管理方负责向被损害方赔偿以下各项费用:
首先是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款证明文件是依以计算该笔费用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公共设施被损坏谁来修?公共设施被损坏找不到责任人时,损失怎么赔
答: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范围之内,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
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伤到人和设备怎么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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