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囚犯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时期之内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却又在这个时间段内被公安司法单位发现其存在有可能涉及再次犯罪的嫌疑,那么执行机构就应暂时性地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然后等待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再由特定的机构根据裁决的实际结果来决策这笔保证金是应该被没收还是予以归还。
在此过程中,如果涉案人员故意再次犯罪,则需要立即没收所有保证金;若是因为过失或非犯罪因素导致重新犯罪或者无法确认是否为重新犯罪,就应该将保证金返还给原持有者。
这里要提醒您的是,没收保证金是一种形式的刑事司法行为,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解决。
然而,若当事人对于复核决定感到不满,他们依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囚犯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均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明确的规定,而且他们既无故意再次犯罪的倾向,那么在解除其取保候审、变更相关的强制措施或是执行相关刑罚的时候,县级及以上的执行机关就应当制作正式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按照指定的数额立即返还给保证金持有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做出这个裁决的机构。
当执行机构收到相应的退还保证金决定后,便应当迅速向被取保候审的囚犯宣布这一决定,并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他们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还的保证金。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囚犯被发现在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方面出现了问题,还可以视情节轻重的不同,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要求他们重新交付保证金、推荐新的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选择进行逮捕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囚犯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且被依法没收了保证金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决定对其继续开展取保候审工作,那么这个取保候审的期限就不应间断,而是应该自始至终地进行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如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不敢作证、拒绝作证或作伪证。
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做什么事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在遵守一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又寻衅滋事从犯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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