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益物权包括动产吗
需注意的是,一切用益物权均不能涵盖动产。
我国国内所存在的各类用益物权种类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皆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之内。
所谓用益物权,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享有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一种有限制的物权形式。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及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皆属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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