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伤者可以代位追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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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出现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存在实施代位求偿之可能,这一前提条件须为人为造成,即由于第三方有意或无意导致。被保险的当事人有责任将其追偿权利移交给保险公司,并负责向第三方提出索赔。
交通事故有伤者可以代位追偿吗

一、交通事故有伤者可以代位追偿

若是出现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确存在实施代位求偿之可能,然而这一前提条件须为人为造成,即由于第三方有意或无意导致。

在此等情况下,被保险的当事人有责任将其追偿权利移交给保险公司,并负责向第三方提出索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有几种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的种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而这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有伤者可以代位追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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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伤者可以代位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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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伤者可以代位追偿吗
在交通事故中,有伤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代位追偿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的确存在进行“代位求偿”的可能;然而,该项权利仅可基于第三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事件行使。在成功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将其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支持后者对第三方进行索赔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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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如果伤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伤者可以追究吗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申请代位追偿流程申请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有,还找谁追讨赔偿去啊。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申请代位追偿流程申请代位追偿需要5个步骤:
1.找4S协助走程序定损,修车,填表等;
2.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的电话通知;
3.保险公司正式代位追偿,同时提前赔付你钱;
4.配合保险公司作证;
5.取得赔偿,案子终结。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申请代位追偿需要准备4样材料:
1.事故认定书,这个非常重要;
2.对方的信息,如果现场没有获取,可以到给你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去调取;
3.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4.保险单。编辑小结:代位追偿其实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知道并去使用他的车主却很少。发生事故如果是自己全责那倒还好,自己与保险公司搞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又正好碰上无赖的车主,那就是的一件耗时、耗力、耗钱的事。现在把代位追偿这个方法告诉大家,让大家即使面对无赖也能更快完成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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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偿几天放款
代位追偿案件中几天放款的这个问题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保险公司通常会在1~5天之内完成相关的赔付工作,但是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如果第三人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还得打官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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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申请代位追偿流程申请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有,还找谁追讨赔偿去啊。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申请代位追偿流程申请代位追偿需要5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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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伤者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代位追偿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有,还找谁追讨赔偿去啊。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申请代位追偿流程申请代位追偿需要5个步骤:
1.找4S协助走程序定损,修车,填表等;
2.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的电话通知;
3.保险公司正式代位追偿,同时提前赔付你钱;
4.配合保险公司作证;
5.取得赔偿,案子终结。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申请代位追偿需要准备4样材料:
1.事故认定书,这个非常重要;
2.对方的信息,如果现场没有获取,可以到给你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去调取;
3.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4.保险单。编辑小结:代位追偿其实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知道并去使用他的车主却很少。发生事故如果是自己全责那倒还好,自己与保险公司搞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又正好碰上无赖的车主,那就是的一件耗时、耗力、耗钱的事。现在把代位追偿这个方法告诉大家,让大家即使面对无赖也能更快完成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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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人伤能代位追偿吗?
交通事故有人伤是可以进行代位追偿的,但前提必须要因为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或者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在代位追偿之后,被保险的人就应该要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且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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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如何追究违约者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
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
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第
一、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第
二、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第
三、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第
四、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二、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第
三、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4)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5)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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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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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死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伤者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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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位追偿包括人伤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代位追偿包括人伤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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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果死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伤者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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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消费者代位权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消费者代位权,只规定了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
1.概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3.债务人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4.成立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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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代位追偿的程序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发生交通事故代位追偿的程序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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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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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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