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成立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严谨的学术定义,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贷款方实际提供贷款之日起正式生效。
具体如下所述:
1.借款合同仅在贷款方实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之时方可生效,这也是借款合同的典型特征之一;
2.借款合同作为区别于纯属凭意合(即诺成合同)之外的另一类合同形式,被视为实践性合同,或者说是出让当期物权、完成其他现实主义上的给付等行为方能成就其效力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表现为借款方向贷款人申请借入资金,至约定还款日期按照约定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条不完整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借条内容不完整,但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款数额的,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借条会出现在民事借贷行为中,自然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一般会通过写借条来保证法律效力。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法律上的规定来说,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贷规矩,民间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但是要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就应当支付利息。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可是就利息约定不明确时候,实际情况就不相同了。出借人借出钱后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等到还钱的时候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如果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按照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多少,法官就会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成立”,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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