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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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件一审通常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则在三个月内。刑事案件一般二至三个月内判决。复杂或特殊案件可经批准延长。诉讼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有管辖权。
法院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

一、法院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案件的结案时间通常情况下不应超过六个月,而对于二审裁决则最晚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至于刑事案件,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做出判决,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其他特殊原因时,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实际的结案时间还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为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详细说明:

1.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

如仍需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

3.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

4.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此外,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4.该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且受诉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法院立案被告躲着要怎么办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立案被告躲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另外,如果对方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参加庭审,法院可以拘传。被告不出庭或者拒绝出庭,不影响法庭判决,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

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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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
民事案件一审通常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则在三个月内。刑事案件一般二至三个月内判决。复杂或特殊案件可经批准延长。诉讼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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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立案最晚多久传票必须送达,或者立案多久法院才可以公告送达?
[律师回复]
1、立案后要向对方送达一般7日内向被告送达传票,现实生活中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掌握,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
2、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传票在审理期限内下达。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所以最长不能超过这个期限。
公告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公告送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大多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该送达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此类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立案最晚多久传票必须送达,或者立案多久法院才可以公告送达?
[律师回复]
1、立案后要向对方送达一般7日内向被告送达传票,现实生活中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掌握,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
2、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传票在审理期限内下达。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所以最长不能超过这个期限。
公告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公告送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大多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该送达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此类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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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
民事案件一审通常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则在三个月内。刑事案件一般二至三个月内判决。复杂或特殊案件可经批准延长。诉讼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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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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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立案多久必须结案?
打架立案在60天的时间内必须结案,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按照治安案件来进行处理的话,就是在60天的时间之内必须要结案。打架立案多久必须结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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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办理立案必须有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向提请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状。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在状落款处由人签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被告身份证明。
1.原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从该法人或组织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询获得);
3.委托代表人(如律师)代为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除载明案件已依法受理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该例案件应当由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及缴费期限。诉讼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缴付,逾期不付的,将按撤诉处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自己立案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前往立案的,诉讼费当场就会缴清,若由律师代理立案的,则律师必须将该立案通知书尽快地交委托人,并告知逾期交付诉讼费的后果。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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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立案多久必须结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打架立案多久必须结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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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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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多久必须结案
公安立案后的结案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进展、证据收集、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安立案结案时间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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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是否必须经过立案复查?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对经终审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进行。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2、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 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⑦量刑明显不当的 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 三、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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