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应纳税额中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方式进行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什么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2.工作量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
4.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抵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