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证方,需要肩负起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连带责任、全额担保(即保证)责任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等诸多义务。
同时,对于确保合同有效与否的关注程度不容忽视。
担保协议自诞生之始便是依附于主要合同的从属协定,当主合同本身存在着法律效力的瑕疵甚至被判定为完全无效之时,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必将会因为同根同源的原因而失效。
针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而言,即便在得到了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只要其超过授权范围,便不得擅自与其债权人签订有任何形式担保合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证的具体方式可以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其中,一般保证是指由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然而,无论选择何种保证方式,投资人(即债权人)均应在保证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导致担保公司(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保证有什么办法,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担保有下列表现形式: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日期。
4、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
5、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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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保证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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