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析产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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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自愿、公平、平等签署的婚内析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明确约定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的分配和归属,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日后如发生财产争议,应依此协议解决。此协议确保了夫妻财产权益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婚内析产有法律效力吗

一、婚内析产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基于自愿、公平和平等原则签署的婚内析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应。

这种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分配和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若日后因为财产问题发生争议,应依照这份协议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内析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析产协议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一、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签订协议的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协议采取了书面形式。

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析产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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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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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________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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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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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效力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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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供电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手段主要有:
1、自行施工,乘机作案。如公司下属某供电所,在架设两台变压器,需资金约7万余元,该所以小工程为由,在不向公司报告,不经公司审批情况下擅自施工,施工该项目有关负责人虚报冒领贪污1万余元。
2、虚报冒领,加价贪污。在公司基层所一些施工项目的物资采购,由所自行决定,使得个别自律性差、贪欲心大的人有机可剩,乘机加大所购物资价格,虚报冒贪污作案。
3、自行采购,收受回扣。公司下属基层所建设项目资金均是项目负责自行管帐,采购项目工程物资时又自行采购,采购或乘机收受卖方回扣,或乘机加大物资价格,采购结束后,又自行到公司核销,使得贪污贿赂极易发生。
二、犯罪的原因及存在的漏洞
一是基层单位工程项目规避审批、暗箱操作。按照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电力公司所辖各基层单位在各项工程建设、电网改造、维修工作中,应坚持项目实施前的计划报批制度,不得进行暗箱操作,搞计划外的“地下”工程。但有关制度的执行没有落实,公司部分基层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无计划、不申报、无记录”等严重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现象时有发生,无序管理使少数人贪污受贿有可乘之机。如李某作为基层电力单位负责人,为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以供电所名义所在镇政府协商,为当地架设两台变压器和输电线路,工程总造价71000元,该工程在未经报请公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规避供电公司有效监督,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乘机隐瞒收入贪污。
二是基层单位材料采购未坚持集中统一采购制度。公司部分基层单位在实施城乡路网改造项目中,在所需材料的采购上搞各自为战,私自交易,个别人趁机利用市场营销管理上的漏洞,在采购上擅自虚加材料单价或数量,从财务上套取虚加款装入个人腰包。如我院立案侦查的赵某涉嫌贪污案,其中一笔贪污30750元中,有四次是在电器材料没有参与集中统一采购的情况下采取了虚加材料款,多次虚加报销款而实现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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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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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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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2、另类“婚前协议”部分内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也已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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