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法领域,追偿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尽管都源于各自独特的法律渊源,然而它们的主要差异之处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
追偿权主要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为投保或者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行为人(亦或是投保义务人),他们均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而代位求偿权则主要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并非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二者也有所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避免那些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为违法驾驶者承担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而代位求偿权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取双重赔偿以及防止第三者逃避应尽的责任,从而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最后,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虽然同属法定权利范畴,但其性质却大相径庭。
追偿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那些履行特定义务之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之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二、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求偿跟代位追偿有什么不一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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