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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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机动车驾驶员涉重度超载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时,一般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该罪需符合:致一人死亡或多人受伤并负全责或主责;至少致三人死亡并负同等责任;或造成财产损失且无力赔偿超30万元。同时,若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全责或主责,且有酒驾、无照驾驶、驾驶故障车、驾驶无牌或报废车、严重超载、逃逸等任一情形,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严重超载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一、严重超载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当被告有机动车驾驶员涉重度超载行为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时,若未涉及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均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述,当交通肇事罪符合如下条件时,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1)导致一人死亡或多人受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至少导致三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此外,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驾驶;

(4)明知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仍驾驶;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严重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承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四米,载运集装箱的车户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出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货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超出所规定的核定标准30%就定义为严重超载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严重超载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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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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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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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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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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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长 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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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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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 治超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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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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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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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 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严重超载多少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超载20%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罚款两百至五百元,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到两千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据此可知,在行政执法领域,超载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扩展资料:一辆面包车能装多少人5月10日晚,一名司机给出的答案,绝对让你怀疑自己的想象力是不是太差。一辆6座面包车,将除正副驾驶座以外的后排座椅拆除后,车厢里竟然站了48人,实载50人,且全部都是成年人,你能想象吗5月10日晚11点45分,南明区交管分局五中队中队长王坚带领民警正在红岩桥设卡严查酒驾时,发现一辆从王家桥向水东路驶来的贵G号牌金龙面包车存在异常。“当时这辆面包车速度很慢,车身被压得很低,一摇一摆的。”根据车辆行驶状况,面包车似乎存有故障,好像随时可能“趴窝”一样,交警随即上前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面包车前排坐着两人并无异常,但随着后面车门打开,一道道目光齐刷刷的从静悄悄的车向交警。“车内黑压压一片,借助手电光,才看清车厢内男男女女,密密麻麻挤满了几十号人,全都低头弯腰站着。”一名交警说。交警随即将面包车司机控制住,让车上人全部下车,一一细数。经现场清点,连同驾驶员在内,这辆面包车居然整整装了50个人,且全部是成年人。面包车司机出示的行驶证上显示,这是辆6座面包车,交警检查发现,原来这种面包车分9座和6座两种,车辆大小一样,6座的最后一排少3个座位,车厢就空出一截成为货厢,驾驶员又自行将除正副驾驶座以外的后排4个座椅拆除,整个后排车厢就成了一个没有座椅的“货厢”,所以才能挤着站下那么多人。车上许多乘客都戴着安全帽,询问之下,这些乘客都是某工地的工人,住在王家桥附近,当晚准备前往工地,为了节省时间少跑路,驾驶员就把这些工人打包带上了。因面包车严重超员,交警给予司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并安排乘客转移。交警部门提醒,超员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载荷加大、惯性增大,导致刹车距离变长甚至失效,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爆胎等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伤亡惨重。不管什么车、载什么人,都不能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为了自身安全,乘客也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车辆,为了他人安全,发现严重超员车辆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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