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怀孕欺骗是男方的构成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法律框架下,以虚假怀孕骗取婚姻不构成犯罪,但若女方借怀孕之名骗取财物或威胁男方,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若同时涉及两种罪名,应选择较重的惩处。女方虚构怀孕事实使男方误解并自愿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罪,而威胁揭露男方隐私迫使其交付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方婚前怀孕欺骗是男方的构成诈骗吗

一、女方婚前怀孕欺骗是男方的构成诈骗吗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被欺骗导致意外怀孕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以虚假怀孕的名义骗取婚姻就不能简单地定义为合法行为了。

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女方是否借此欺诈性的怀孕事实与男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且在此之外并无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若女方确实未曾怀孕,却以怀孕之名向男方索要财物用以流产或胎儿的养育及生产,那么这便构成了诈骗罪

反之,若女方并未怀孕,却以怀孕为由威胁男方给予财物,甚至以此作为要挟向社会公开男方隐私,或者告知男方的配偶等,那么这便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以及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选择其中较重的罪名予以惩处。

具体来说,一方面,女方虚构自身怀孕的事实,使得男方产生误解,从而自愿交付财物,这无疑构成了诈骗罪;

另一方面,女方通过威胁揭露男方隐私来达到目的,对男方施加精神压力,使其感到恐惧和不安,进而被迫交付财物,这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二、女方婚前买房有贷款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女方婚前买房有贷款,房产登记于女方名下的,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门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帮助其偿还房屋贷款,但由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行为不能改变该房屋系个人财产的本质,配偶的还款应认定为是帮助偿还债务,在离婚时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并在结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女方婚前怀孕欺骗是男方的构成诈骗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女方婚前怀孕欺骗是男方的构成诈骗吗
一键咨询
  • 150****85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2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3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5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1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8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3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4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6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1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8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女方怀孕男方能提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分为了两种情况。若是男方直接向女方提出离婚,这个时候其实是可以的,而之后双方如果协商一致的话,那么也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是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法院不会受理,除非是男方有特殊情况,那么法院才会依法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民事法律所定义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合同欺诈要满足下列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合同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故意地为不真实之表示行为和故意地使相对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合同欺诈的成立,两层意思缺一不可。实践中,行为人已有以不真实情况而为表示的行为,且已引起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却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为是不真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项为不真实或夸大,但仅为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而并无使其陷入错误而为意思的目的,均不属于欺诈。
2、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的方式。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怀孕男方不负责怎么办
如果选择把孩子生下来,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因为民法典规定,未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与义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哪些行为构成用工欺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构成用工欺诈
公司要求员工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在工作中变相克扣工资等等行为可能构成用工欺诈。
劳动用工中欺诈的界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故意夸大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最典型的莫过于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学历、工作经历证明。为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损害,一些用人单位以订立承诺书的形式规避风险,让劳动者在入职之前签订承诺书,规定如劳动者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其提供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诚然,承诺书是一种有效防范虚假信息、防止欺诈的手段,但如果不注意欺诈认定的界限,承诺书有可能会成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火索。
一、欺诈的界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构成要件角度看,包含了四层意思: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相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相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欺诈的认定有一定的界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缔结劳动合同的忠实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因主体不同范围也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需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承担被动告知义务,且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此,在认定欺诈成立时,我们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欺诈构成范围较广,如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情况不符合实际导致劳动者形成错误认识并与之缔结劳动合同,则形成欺诈;劳动者的欺诈范围较窄,仅限于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才能形成欺诈。
二、混合欺诈。
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均存在欺诈,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对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分别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均为赋权性条款,即法律虽然规定了单方解除权,但是否行使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在双方均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因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消灭,也同时导致相对方解除权失去了行使的基础。
三、因欺诈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是借鉴合同法中的规定,但与合同法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区别合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且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通过解除的方式予以消灭。《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欺诈引起的合同无效归于相对无效,并规定相对方享有一年期的撤销权。未在一年期内行使撤销权,则认定合同有效。反观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类似规定,这就导致可能出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欺诈保持缄默,一旦双方之间出现纠纷就以欺诈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也导致这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然这类情形的改善有待于在以后的立法中逐步完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未婚怀孕告男方什么罪?
未婚怀孕可以告男方强奸罪,但是这个有严格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如果双方分手,对于怀孕的女方,男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婚外情怀孕了,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外情怀孕了,构成重婚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婚外情已构成重婚罪,具体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
未婚怀孕男方应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女方有权利要求男方赔偿吗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二、未婚怀孕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未婚怀孕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如下:
1,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补偿。
2,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部分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4,还有的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一定在盲目中还要留有理性的一面,有些事情还是要留在走进婚姻后再去做,特别是女性,要学会爱自己保护自己。恋爱是双方的事情,的数额,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要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怀孕离婚男方赔偿多少?
怀孕离婚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需要男方赔偿多少,一般是不需要赔偿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虽然男方不用赔偿,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果女方因怀孕生子生活困难的,男方要给予生活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女方怀孕男方不管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女方怀孕男方不管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女方怀孕男方不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如果女方怀孕后想把孩子生下来的,男方就有抚养的义务。女方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怎样上户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但需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具体的缴纳标准可以到计生委网站查询页或到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咨询。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一般情况下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身份证、户口簿。
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特别情况下: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
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虽然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婚姻法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当中,除了生父母结婚可使非婚生子女被社会视为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始终为非婚生子女,而且他们的生父甚至是生母故意遗弃他们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又没有一种强制规定来令其承担抚养义务,结果使得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尽管法理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地位一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以申报户口为例,非婚生子女可能因为出生材料不齐备或者户主的反对等因素而无法成功申报,出现黑户现象。基于这种情况,本人认为,在证明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政府可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从而保障这类特殊人群的权益。还有一些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比较贫困,可以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救济,而不要单单依靠司法救济这一种途径。
(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
很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是以否认和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没有准正、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的规定,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认领和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前提下,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消除“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划分,这种划分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在婚姻法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而统称为亲生子女。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不妨学习其他国家,将其统称为“亲生子女”,以便该类群体在社会中正常健康的生活。
总之,非婚生子女的出身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无论父母有何过错,也无论父母的生活境况如何,孩子一出生就是国家的公民,社会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给予关注,也应该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不是歧视。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才能更加有成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未婚怀孕告男方什么罪
未婚怀孕不是犯罪,只有一种情况是男方违背意志强行跟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了,那么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对方强奸罪,承担刑事上的问题。如果未婚同居期间,导致怀孕的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民事上的责任,不是刑事上的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女方怀孕男方不管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方怀孕男方不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如果女方怀孕后想把孩子生下来的,男方就有抚养的义务。女方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怎样上户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但需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具体的缴纳标准可以到计生委网站查询页或到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咨询。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一般情况下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身份证、户口簿。
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特别情况下: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
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虽然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婚姻法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当中,除了生父母结婚可使非婚生子女被社会视为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始终为非婚生子女,而且他们的生父甚至是生母故意遗弃他们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又没有一种强制规定来令其承担抚养义务,结果使得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尽管法理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地位一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以申报户口为例,非婚生子女可能因为出生材料不齐备或者户主的反对等因素而无法成功申报,出现黑户现象。基于这种情况,本人认为,在证明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政府可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从而保障这类特殊人群的权益。还有一些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比较贫困,可以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救济,而不要单单依靠司法救济这一种途径。
(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
很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是以否认和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没有准正、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的规定,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认领和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前提下,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消除“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划分,这种划分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在婚姻法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而统称为亲生子女。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不妨学习其他国家,将其统称为“亲生子女”,以便该类群体在社会中正常健康的生活。
总之,非婚生子女的出身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无论父母有何过错,也无论父母的生活境况如何,孩子一出生就是国家的公民,社会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给予关注,也应该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不是歧视。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才能更加有成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2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第三者怀孕可以告男方吗,男方有家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者怀孕可以告男方吗,男方有家庭问题解答如下, 在婚姻关系中,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影响别人夫妻关系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是故意去破坏别人的婚姻关系的,有的有配偶一方隐瞒婚姻事实真相,使无配偶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是有配偶一方隐瞒婚姻关系致使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者在被有配偶一方欺瞒,对有配偶一方的婚姻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不构成重婚罪,反而第三者还可以至,请求与有配偶者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第三者是被有配偶者胁迫结婚或者胁迫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构成合同欺诈的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合同欺诈的要件有哪些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女方婚前怀孕欺骗是男方的构成诈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