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董事与董事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董事一职主要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进行选举或者推荐产生,而董事们则共同组建了董事会这一重要机构。
董事会的角色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他们将代替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
因此,董事可以被视为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益代表,类似于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地位。
其次,关于执行董事,他本身也是一名董事,但却需要直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去。
执行董事又被称为积极董事,他们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派,担任特定的职务,并且对这些职务承担着专业性的责任。
换句话说,执行董事实际上是公司的雇员之一。
最后,我们来谈谈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区别。
事实上,董事包含了执行董事在内,而执行董事则是那些直接参与企业运营管理的人,他们在企业中通常拥有具体的职位。
另外,还有一些董事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这类董事被称为非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执行董事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吗
执行董事如果是公司的股东,且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可以与这些股东一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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