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认证完了,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增值税稽核系统中被认定为已作废的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日,经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详细比对核实后,该系统便将会以信息提示的方式告知发票属于“作废发票”范畴。
同时,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也会立即向购买货物的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严密的协查请求,而购买货物的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则会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购买货物的纳税人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最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二、发票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票认证完了,对方作废了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