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诽谤与诋毁他人的犯罪行为之管辖权归属,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犯罪主要由各级公安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而诽谤与诋毁他人罪通常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即只有在被害人自行向有权受理该类案件的司法机构提出起诉请求时,案件才能开始审理,反之则无法得到正式的审理。
然而,对于那些对社会公共秩良以及国家整体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诽谤行为,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此种状况下,即使被害人未主动要求司法保护或者无法向司法机构表达相关诉求,检察院也需要提起诉讼,以维护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诽谤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自杀、引起大量民众公愤,甚至使特定地区的社会安定受到威胁,以及对国际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等诸多恶劣后果,因此,对这类涉及到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总体利益的诽谤案件,应当将其从普通的自诉案件中区别出来,并赋予检察院更多的起诉权责,以便有效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侮辱诽谤如何维权
遭遇侮辱诽谤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一、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侮辱诽谤行为,并为自己恢复名誉,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四、如果对方的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则被侵权人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侮辱诽谤属于哪个部门管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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