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可以称为单位吗
公立学校在本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之列。
此种组织形式,主要由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发起创立,或是由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予以推动建立。
这些机构旨在提供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的社会服务。
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熟悉的类似机构包括:
医院、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院所、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报社、出版社、公路管理部门、养路费征收机构;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诸多行政单位,实际上,绝大多数行政单位都具有事业性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学校可以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
学校能做未成年人监护人,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只有该未成年人没有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时,学校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学校可以称为单位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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