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就结案了吗
这个结果并非板上钉钉。若检察机关判断出无需发起起诉,则可以视为结案。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则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该案件的处理过程。通常来说,绝大部分的案件会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备案审理。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第七百零一条,在此条文内有明确规定,当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假如请求书中附带着办理期限的要求,那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期限如期完成;反之,如果请求书中并未配有明确的办理期限,那么对于收集证据材料方面,通常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至于那些需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各方的刑事诉讼文件,也应尽量在三十日内完成。倘若期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我们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如实汇报具体情况及原因,以便为对方提供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通知被告吗
在刑事案件被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时,通常情况下都会告知被告方当事人相关讯息及流程。
当人民检察院判定犯罪嫌疑之人的罪行已经查明清楚、证据确凿且充足,依法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要拟定起诉决议,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的审判管辖权限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提起公诉申请,同时也需要将该案卷宗资料和所有相关证据文件转移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就结案了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