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请求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是完全可以被共同提出的。首当其冲,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这两项赔偿金的并列地位,也就是说,它们分别属于两个性质全然迥异的赔偿范畴。
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权威参考书——《理解与适用》也有过详细的表述,即死亡赔偿金真正意义上是因为死者离世而给家属造成未来收入损失的财产性损失,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以家庭收入的降低为依凭来进行具体运算。
然而,精神抚慰金却恰恰相反,它是种非财产性的损害,主要是由于逝者的离世带给家人心灵上无法弥补的伤害。
因此,两者绝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替换或混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怎么处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处置方式,应根据被告方所在地以及上一年度城镇户口居民或农村户籍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来计算。
最大的原则便是最高额累计为20个完整年份。
另外,如果受害者的年龄在60岁之上,则他们的年龄每增加1岁便会减少1年的赔偿期;
而如果受害者年龄超过了75岁,则将按照5年来计算赔偿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共存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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