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
其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作为主体,都必须在主观上存在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故意。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法规和相关制度。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实施者必须实实在在地实施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被告人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
在此基础上,如若有人将信息网络用于实施以下任意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首先,建立旨在从事欺诈活动、教授犯罪手法、生产或出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
其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涉及制造或者销售毒品、枪枝、儿童色情制品等违禁、管制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再者,就是为了实施诸如欺诈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
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况,如果具备如下任一状况,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一种情况是,违规者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第二种情况是,违规者存在设立三个以上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或累计注册账户超过两千个的情况;
第三种则是,设立五个以上构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或者群成员账户总数超一千人的情况;
除此之外,违规者发布agree生育信息或者作为违法犯罪信息发布,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也可判定为情节严重:
首先,同类型信息在网站上发布量超过一百条;
其次,向两千个以上用户账号推送有关信息;
再次,向累计群组成员数量超过三千人的通讯群组推送信息;
最后,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总数超过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进行传播。
此外,还有其他如违规所得金额超过一万元、两年内有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后再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情节严重的情况需要考虑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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