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门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物理拘留之后选择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若经过法律机构持续深入的调查与审理工作所得出的结论显示确有足够证据支持犯罪行为的成立,并且被判定必须接受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更高等级的刑事惩罚,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不容乐观的。保释,即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取保候审,然而这并不代表被批准保释就表明其并未犯下任何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刑拘后公安能否办取保候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适合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对于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其次,即使被告人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监管方式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也可实施此种措施;
再次,必经进行逮捕程序,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司法资源节约考虑,便可批准取保候审;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者亦可进行取保候审:
需要执行逮捕,但是被告人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而其所生育子女尚不足一岁;
对审判前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尚未达至逮捕标准,则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假如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又需经过复议或复核程序才能定夺的情况,公安机关同样有权采纳取保候审的做法;
还有,假如移送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还需通过复议或复核程序才能裁决的情况,公安机关仍有权力决定是否启用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以及一审和二审期间内完成审理工作,那么对于这些人员便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具备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的人士,若担心可能逃往境外以逃避司法追捕,在无需进行逮捕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拘后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候审还会坐牢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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