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夫妻双方之间,他们有权自由地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
根据约定,这些财产可能会被划分为彼此独立拥有的状态、两人共享所有权的模式或者部分由双方独立拥有、部分由双方共享所有权等不同形式。
然而,如果在此方面并未作任何具体的约定或无法作出明确的表述,那么在法律层面将会自动采用以下原则来处理此问题:即按照现行法律条款对此类事务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我国,婚姻登记的成立并非是永久不变的,若存在违法行为或与法定条件不符之处,可依法予以撤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得以撤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举例而言,我国律法明确要求,凡一方当事人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时,其应在与对方缔结婚姻登记之前,如实向对方告知有关实情。
若未能尽到此告知义务,则另一方可针对此事实提出司法诉讼,将该段婚姻关系申请撤销。
另外,对于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行逼迫另一方与其缔结合法婚姻者,在遭受强制压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此段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婚姻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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