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抚养权的前提下,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与时间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则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通常而言,每个月可安排两次至三次的探望机会,但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因此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也将有所不同。
然而,目前并未有任何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探望次数的具体标准。在此过程中,我们需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时间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付抚养费吗
未获得抚养权之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抚育义务,即支付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费金额与期限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若未能达成合意,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各自的承受力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予以裁决。
在此,相关具体规则如下:
1.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一方,抚养费通常按照其月工资总收入的20%-30%进行扣除。
2.若父母双方无稳定收入来源,则抚养费额度应根据本年度总收入或同等职业平均收入状况,参考上述定价原则进行计算。
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抚养费的给予比例可能会出现适当增减现象。
4.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父母中的某一方亦可行使直接抚养孩子的责任且由该方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
然而,若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承受能力远低于孩子日常所需,或其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此种安排将不被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抚养权可以探视孩子几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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