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有必要请律师吗
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当事人是完全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面临强制性措施时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他们只能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同时,被告人也享有随时委托辩护律师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有没有不起诉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实施监视居住并非一定意味着将面临起诉。
相反地,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能为司法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时间和空间来收集证据和进行案件审理。
监视居住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在特定时期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按照规定。
在规定的地点内不得随意离开,且需遵守相应的监管纪律和要求。
这种强制措施旨在限制其行动自由,确保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活动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具体而言,对于具备逮捕条件但存在如下特殊情形者,可考虑对其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1.患有某种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照顾的人士;
2.已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3.作为生活无法自我照顾者的唯一扶养人;
4.由于案件独特性或出于案件办理需求等原因,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变得更为妥当的人;
5.在案件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还未得到彻底解决时,因需要继续进行监视居住监控的人员。
在此,我们应明确,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获得执行机关的正式许可方可离开处所;
2.在没有执行机关的正式批准的前提下,禁止与他人或通过通讯方式联系;
3.在身体状况不适宜出门的时候,要如期出庭受审;
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作证;
5.不能销毁、篡改证据甚至互相串通;
6.应将个人护照、户口本以及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视居住有必要请律师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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