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传唤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正式立案调查。即便在尚未立为刑事案件的背景之下,公安机关同样具有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传唤并要求其至特定地点接受问询的权限;
然而在此类传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被传唤人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传唤作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询问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传唤并不被视为刑事强制措施之列。
刑事传唤乃是司法机关以特定方式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到达指定场所的行为举止;
然而,刑事强制措施乃是国家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畅进行,赋予司法机关权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幅限制其自由的手段,此类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
因此,传唤并不包含在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传唤是不是已经立案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