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必须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在此基础上,单位同样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造成妨害,或者对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但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次,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更具体地说,是指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
同时,本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诸多合法权益。
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司法秩序产生干扰,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改判孩子的抚养权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针对法院是否可能进行改判这一疑问,我国法律规定表示将综合实际状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健全成长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诸方面因素加以妥善处理。
如若某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须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要求才可得到法院认可。
第一,同孩子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下的那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伤害而导致无法履行抚养职责;
第二,同样情况下,如果该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包含虐待儿童情节,或者同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明显恶化作用;
第三,当子女年满八岁时,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第四,当存在其它合理依据需变动未成年人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虚假诉讼罪”,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