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贬值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保险业务中,有部分形式的车辆贬值费用是不纳入赔偿范围之内的。这主要因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实际上是一种间接性的损失,与直接财产损失有所区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明确列入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之内。具体而言,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或垫付义务:
其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再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的经营活动、行驶活动、电力供应、水源供应、气体供应、生产活动、通信服务、网络服务、数据传输、电压稳定等方面受到影响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下降而产生的损失等各类间接性损失;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车辆贬值损失费能得到赔偿吗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针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价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故机动车价值贬损的赔偿问题亦未得到定论。
然而,从减少诉讼争议及节约司法资源角度出发,几乎每辆遭受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都会面临价值贬损的问题。
倘若每起轻微乃至重大交通事故之后,车主均纷纷提起诉讼索求车辆贬值损失补偿,如此一来,原本无需进入法庭裁决的交通事故将甚嚣尘上,无疑会给司法部门带来沉重压力,大幅度侵占司法资源。
因此,一般而言,法院对于涉案车主提出车辆贬值损失之请求的案例,通常采取谨慎态度,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贬值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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