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哪些途径和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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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签署相关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冷静思考后,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即一方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离婚有哪些途径和方法

一、离婚有哪些途径和方法

关于离婚手续的履行方式,现有两种主要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签署了相关文书,便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冷静思考之后,有望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书。

其次,若未能通过和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后,该判决将正式生效,从而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有哪些法定条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离婚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及律师的专业建议如下:

首先,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必备条件有四种情况:

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沟通调解仍无改善;

存在重婚、或与他/她人同居或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又经过调解但没有效果;

有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事实;

以及在已经起诉请求离婚并得到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若夫妻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以上的。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解释了夫妇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的合法途径及其流程,其中可以包括透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管辖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该以调解为主,倘若确实已经无法挽回的感情破裂,则应认定调解无效,予以离婚批准。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或构成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1)存在重婚或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

(2)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具有经常性的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

另外,当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另一方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离婚,此时将会被直接批准。

然而,如果婚后多年没有财产纠纷,没有孩子抚养问题,仅仅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原则上需要经过一个程序,即向法院请求离婚一次,若对方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法官即便认为感情已经不可挽回地彻底破裂,也不会离婚,推理出来就是不同意离婚的那个人要同意才行,原因在于离婚涉及多方面的损失,并非一方想离就离,还需要考虑到以后的生活以及子女的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有哪些途径和方法”,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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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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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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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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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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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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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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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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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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