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于监视居住期间主动承认罪行,检察机关将对此展开深入审查,符合事实真相者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置。而在法庭审判中自行认罪的被告人,则需依据其所犯之罪的性质、情节轻重、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对基准刑进行相应调整,减幅可达1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或坦白的情形不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二、看守所羁押半年了也不判是否违规
需根据特定情境来决定。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如经过两个月的羁押期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适当延长期限为两月:
(1)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区域所发生的严重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3)涉及多个地点并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复杂流串作案案件;
以及(4)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极大的重要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看守所羁押期间检察院提审认罪怎么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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