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有前置程序
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存在着一项前置程序的要求。若受害者希望独自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他/她应率先向责任政府部门提出相关请求;若政府部门未能就其赔偿要求给予回应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金额持有争议,此时,赔偿请求人才可向更高层级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申诉,亦或是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手段的救济。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原告方需为其提出之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在实施法定强制措施过程中,若由于赔偿责任机关不当导致受限制人员陷入生命危险或失去行为能力等严重后果时,则应由该赔偿责任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责任。
如同大多数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一样,基本遵循着「主张者自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有前置程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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