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长羁押期限之后,一般情况下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这是因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够依法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危害性的情况;
(3)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其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孩子母亲等特殊人群,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危害性的情况;
(4)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延长羁押期限怎么计算
关于延长拘留期的标准与时间分配问题,通常是依照相关法规从到期日的次日起予以计算。
请允许我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对律师职责中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术语做具体解读:
“对于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如果并未超过两个月,则应完整执行此期限。
但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束案件时,可由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有以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侦查终结,且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方可延长两个月:
(1)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要的犯罪团伙案件;
(3)流窜作案的复杂案件;
以及(4)犯罪面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还可以取保候审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