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须列为被告吗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采取法律行动,请求赔偿时,该受害者有必要将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确列为被告人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拥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实际遭受损失的受害人进行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支付工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它通常可视为一种民事纠纷,并适用于相应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按照目前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具体来说,这个时间段是从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
比如,若受害方曾就侵权行为向加害方提出过主张维权的要求,那么时效将从他们最后一次提出这种要求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对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了严格的限制,那就是三年之期。
但如遇法律另有规定者,则依违者定。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从权利享有人清楚得知或应当知晓自己所受伤害及其对应承担责任之人的日子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二十随后年的时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除非有特殊状况出现,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申请人的请求决定延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须列为被告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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