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是在家里吗
监视居住措施,其本质上是专门针对那些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阶段的妇女而设定的一项特殊法律程序。
通常而言,这类被监视居住者会被要求在家中接受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动,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监视居住是否包括在刑事拘留期限内
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并不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限内。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之后的七日内,需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须将执行结果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照例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视居住是在家里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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