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死亡后需要变更查封人吗
在原告提起强制执行之诉后,若被执行人不幸离世,原告可依据规定继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进行适当变更。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为已故者的遗产管理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自然人离世或被宣告死亡而依法继承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益的相关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
若申请执行人未能积极参与股权转移事宜,致使债务方无法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则债务方可向法院请求启动提存程序,同时向债权人发出相关告知。
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待处理之财产不适宜进行提存操作或其所产生的提存费用过于高昂,优待债务人可依法选择通过拍卖或变卖该等财产来削减债务负担。
其中,所获得的资金将被用于支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死亡后需要变更查封人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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