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刑期应在1年以上5年以下;
若被判罚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应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修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倘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获得了缓刑,然而在此期间再次触犯法律,那么便不构成累犯之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法规,对于累犯的认定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即对于被法院判决适用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其已经完成了刑罚的执行或是通过免除所判刑罚后的五年内,如果又犯下了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他就属于累犯,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但除非针对的是过失犯罪行为或是初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期徒刑判多少年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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