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离婚归谁
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属问题,若该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则其将归于某一方;
若夫妻双方签署了明确的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变为夫妻共有,则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果,可诉诸法院裁决。
在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享有使用权。
当当事人就上述条款所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之后,若仍存在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购置的房屋经过合同修订后添加配偶姓名,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夫妇双方对于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的再次明确和协定,因此,该房屋应当被判定为夫妇双方所拥有的共有财产。
若房产证书上已经列明其配偶具有所有权份额,则另一方确实对应享有相应产权比例。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虽然在分割时个别产权人的分配比例并非总是平均分配的,也即有份额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分得二分之一的权益。
在具体分割问题上,存有书面协议的夫妇需遵循协议规定;
反之,如无书面协议,还需要结合所有者各方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实际贡献、投入的资金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全面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离婚归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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