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即暂缓量刑,又被称为缓期量刑,它是指针对那些触犯了刑法,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个人,先对其进行定罪宣判,但暂时不对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进行实际执行。
缓刑是通过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考察,然后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缓刑期间再犯罪处理流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那些在缓刑考察期间再次触犯法律的犯罪人员来说,按照法律要求应当立即撤销其缓刑,并依照刑法规范与所引发的新罪名数罪并罚,这正是对违法犯罪者未主动反思、悔过自新的惩戒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其抑制犯罪活动的社会效果。
然而,在决定撤销缓刑之际,依法应当将原有犯罪案中被羁押被告人的时间长度,从本次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监禁期内进行相应扣除,使得犯罪分子承担的刑罚期限能够与前后两起犯罪案件所累积的羁押期限相适应,从而避免过度叠加刑期以及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以此保障被告人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正当刑事诉讼权益不受影响。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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