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轻的检察阶段可以取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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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无重大社会危害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当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妥善处理时,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也可考虑取保候审。
猥亵儿童罪轻的检察阶段可以取保吗

一、猥亵儿童罪轻的检察阶段可以取保吗

针对一般的猥亵儿童罪犯罪嫌疑人,在其符合相应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而这些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指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则是针对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就是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就是当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是什么

违反儿童性保护规定之行为,将会被判定为强制猥亵罪。

其应接受的处罚,即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进行强制猥亵他人或许可女童及妇女的行为,施予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乃至拘役的判决。

若罪行严重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涉及人群数量众多,或发生于公共场合,那么其刑期可视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猥亵儿童罪轻的检察阶段可以取保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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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轻的检察阶段可以取保吗
在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无重大社会危害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当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妥善处理时,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也可考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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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弟很不讨喜,心理有些扭曲,就参与猥亵儿童了,已经得手了,儿童太害怕了,就告诉家长,家长二话不说给报案了,已经到二审阶段了,猥亵儿童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家属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上诉人刘某本人确认,本律师在刘某猥亵儿童一案二审中,依法为刘某进行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刘某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刘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刘某还是乔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刘仁义供述和乔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刘某猥亵乔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显然,刘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乔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乔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乔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辩护人认为,乔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刘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乔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注意到,证据中只有被害人乔某的妇科检查所见,并未指明妇科所见是否正常,以及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妇科检查异常,不足以证明与猥亵行为有关。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猥亵他人的立案标准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第18条规定“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知,猥亵儿童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检察员卢某、黄某2007年曾撰文认为“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辩护人认同这两名检察员得观点。就本案而言,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乔某,没有证据显示乔某受伤,没有证据显示给乔某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按治安案件处理比较恰当。
三、退一步说,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量刑也明显过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6月1日在试点法院推广版本)第12条规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 第111条规定 “猥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第112条规定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上诉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刘某的量刑最高也不应当超过18个月。况且,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自案发后一直悔罪,一直请求被害人亲属的原谅,并且对被害人亲属的殴打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些都说明上诉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辩护人认为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在6-12个月期间内量刑较为合理。
辩护人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仅在试点法院施行,但辩护人认为该意见仍然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均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进行量刑。
四、上诉人及其家属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补偿。
事发当天,被害人的十余名亲属在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前,曾围殴上诉人,并当场将上诉人打晕。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对此表示不准备再追究被害人亲属的违法责任。另外,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上诉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上诉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他们还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争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五、建议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上诉人无任何不良记录,系第一次涉嫌违法犯罪。事情发生后,上诉人在被害人家属兴师问罪时就表示忏悔,对当即受到了被害人家属殴打式惩罚也没有怨言,其后又被羁押超过4个月,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
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如果二审法院认定刘某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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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轻的检察阶段可以取保吗
在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无重大社会危害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当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妥善处理时,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也可考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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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区分猥亵儿童,强奸罪,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
[律师回复] 一、猥亵儿童罪与罪如何区分奸淫不满14周岁的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一)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即与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的前后,实施了抠摸下身、要为之玩弄、吸吮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哪些情形属于猥亵儿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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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判刑
猥亵儿童的法律裁决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刑罚。 一般情况下,犯罪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涉及多个儿童、多次行为、公共场合或群体参与,或给受害者带来实质伤害,刑罚将加重。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骚扰或侮辱他人,特别是在公共场合或团伙作案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将受到更严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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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表哥前几天在外面吃饭,喝了点酒,看到路边一个妹子,长得很漂亮就过去调戏了她,后面她把表哥给告了,然后警察把他拘留了,请问,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延期半个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可能是案情未查清,定罪量刑证据还不足,所以退回补充侦查,这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耐心等待即可。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有规定。
如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如,邮政法、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森林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0日;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不同的行政诉讼,其起诉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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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儿童怎么判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猥亵儿童儿童怎么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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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猥亵儿童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2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怎么量刑,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妇女手段残酷的;妇女多人或多次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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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证据,猥亵儿童罪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猥亵儿童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2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亲戚上个月因为喝醉了酒,意识不太清楚,对一个小女孩做了不雅动作,小女孩父母告他猥亵儿童,现在被起诉了,亲戚让我给他辩护,现在在写辩护词,强制猥亵儿童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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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某还是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供述和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某猥亵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显然,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辩护人认为,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注意到,证据中只有被害人某的妇科检查所见,并未指明妇科所见是否正常,以及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妇科检查异常,不足以证明与猥亵行为有关。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猥亵他人的立案标准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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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知,猥亵儿童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检察员卢某、黄某2007年曾撰文认为“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辩护人认同这两名检察员得观点。就本案而言,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乔某,没有证据显示乔某受伤,没有证据显示给乔某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按治安案件处理比较恰当。
三、退一步说,即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量刑也明显过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6月1日在试点法院推广版本)第12条规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 第111条规定 “猥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第112条规定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上诉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某的量刑最高也不应当超过18个月。况且,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自案发后一直悔罪,一直请求被害人亲属的原谅,并且对被害人亲属的殴打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些都说明上诉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辩护人认为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在6-12个月期间内量刑较为合理。
辩护人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仅在试点法院施行,但辩护人认为该意见仍然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均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进行量刑。
四、上诉人及其家属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补偿。
事发当天,被害人的十余名亲属在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前,曾围殴上诉人,并当场将上诉人打晕。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对此表示不准备再追究被害人亲属的违法责任。另外,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上诉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上诉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他们还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争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五、建议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上诉人无任何不良记录,系第一次涉嫌违法犯罪。事情发生后,上诉人在被害人家属兴师问罪时就表示忏悔,对当即受到了被害人家属殴打式惩罚也没有怨言,其后又被羁押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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