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制度之下,当夫妻选择走上离婚之路时,他们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有时会出现需要再次提起诉讼,寻求更改抚养权的情况。
在这些特殊情况中,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若不幸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伤残而失去了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那么这就构成了一个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此外,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这种共同生活的方式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那么同样也可以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抚养权男方优先吗
在离婚问题当中,并未设定男方具有子女抚养权优先权。
在离婚完成之后,关于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分配,可以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就需要提交到法庭来进行裁决。
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按照对孩子成长和发展最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教育背景、职业生涯、经济状况、年纪大小、家庭环境以及子女的具体年岁等多方面的因素。
对于那些不足2周岁的小孩来说,他们的养育权益应该交由母亲为主导;
至于已经8周岁及以上的孩子,我们应该充分尊重他们自身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抚养权已经定了以后还能再起诉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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