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与非道路行驶所导致人员伤亡之事件发生时,应采取以下符合法规要求的处理流程:
首先由交通警察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警与处置,即保证能在事故发生之初立刻进行合适的处理;
然后,他们需进行事故现场的初始调查,确保能及时、准确地收集到相关证据。
经过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之后,将出具一份名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件,以明确该起事故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
若经查证,该事故已构成犯罪,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当涉及到非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遵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制命令违反危险操作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过失杀人罪等相关罪名来确定具体的刑事惩罚措施。
需特别注意的是,凡是由乡镇或村庄自发筹建的道路(包括机耕道在内)及通过自然通行而形成的道路,或者住宅楼区内的道路、政府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公司工厂企业持有的专用道路,甚至是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道路等等,皆不被视为法定道路范畴之内。
在此类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即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则无法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制裁惩戒,也不得以交通肇事罪为理由进行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应如何追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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