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侵占、收购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罪行,其判刑标准可以参考如下的规定:
首先,一旦涉嫌犯罪,即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能需要同时处罚金,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其次,如果非法窃取、收购以及非法提供的信用卡数量非常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监禁和更高额度的罚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本罪行进行裁量处理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关键问题:
首先,行为人倘若将通过盗窃或收购所得的他人信用卡数据资料,运用到自身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当中,那么他们还将会触犯刑法第177号条款中的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
在此种双重犯罪的情境下,应依照“重者恒重”的原则,仅定性为伪造金融票据罪的单一罪名,并不执行数罪并罚;
其次,若是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正在实施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却仍然向其提供其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那么他将被视为伪造金融票据罪的共犯来对待;
更进一步地讲,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了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则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最后,重要的说一句,本罪的重害罪行衡量标准——“数量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关于“数量巨大”的确切数值标准在现行司法解释尚未颁发的现状下,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规定中针对相似犯罪情境下设定的数额标准,进行适当的评估与确定(建议数额标准高于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三倍)。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方面,目前在司法解释未颁布前,具体而言,可依据如下几种情形来判断之: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怎么处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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